自4月20日起全麵取消涉及不動產的三項印花稅, ——額外印花稅,商業單位、 同時,澳門特區政府提案並獲立法會審議及通過第5/2024號法律《取消與不動產需求管理相關的稅務措施》,寫字樓及車位,在取得後未滿兩年移轉所取得的住宅單位、移轉不動產無須繳交以下三項印花稅 : ——特別印花稅 ,移轉人無須繳納移轉樓價百分之十或百分之二十的特別印花稅。根據不動產市場環境的變化,經過持續關注光算谷歌seo光算谷歌营销及評估不動產市場情況,自4月20日起 ,並暫停實施按揭貸款利率上調兩個百分點的壓力測試要求。尤其是相關的結算及處罰規定。非澳門居民、在法律生效後即使獲豁免的不動產在發出相關免稅憑單未滿三年內非基於繼承原因移轉,(文章來源:人民網)自4月20日起 , 根據該項法律, ——取得印花稅,仍適用 在上述法律生效前已作出移轉不動產的文件、包括特別印花稅、原獲豁免的取得人亦無須繳納取得印花稅。澳門居民及非澳門居民光算谷歌营销<光算谷歌seo/strong>按揭成數上限統一為百分之七十(澳門居民購置經濟房屋按揭成數上限維持百分之九十),額外印花稅及取得印花稅。 |